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体系。
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开始走上法制轨道。其他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和加紧制定,使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
1994年8月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教育方法方针做了进一步规范;劳动部、建设部等部委起草发布的诸如《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解决了部分残疾人的就业、出行等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残疾人保障、就业和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据统计,截至1997年底,我国93%的县(市)、72%的乡(镇)都对扶助残疾人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将有关执法检查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五年来,已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浙江等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新闻局还组织首都20多家新闻单位分赴部分省市采访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舆论督导……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也开展得如火如荼。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院校纷纷建立为残疾人等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合议庭和巡回法庭的出现,为残疾人就地就近参与诉讼提供了方便。